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积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邱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松,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邱积利诉被告邱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积利、被告邱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邱积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邱林今后不再阻挠其探视和照顾母亲齐桂芝;2、请求判令邱林侵犯邱积利探视母亲的权利向邱积利赔礼道歉;3、请求判令母亲齐桂芝由邱积利抚养;4、诉讼费用由邱林承担。事实与理由:邱积利、邱林的父亲邱德勇与母亲齐桂芝居住在鞍山市铁东区(大公堡小区)。父亲邱德勇于今年七月份去世后,母亲齐桂芝一直由邱积利与邱林(原告弟弟)轮流护理。上个星期,邱林私自更换门锁阻挠邱积利登门探视母亲。邱积利作为齐桂芝的儿子,要求探望母亲是应享有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邱林辩称,一、邱林不是案件当事人,邱积利不应起诉邱林。邱积利的诉讼请求是赡养及探视权,要求赡养及探视其母亲齐桂芝。本案是其母亲齐桂芝不同意邱积利赡养及探视。邱林只是尊重母亲齐桂芝的意见,避免邱林人身受到攻击和伤害,不让邱积利进门探视的是其母亲齐桂芝本人。邱林没有擅自阻止邱积利探视,该案诉请属于选择当事人错误,法院应当驳回邱积利的诉讼请求。二、邱积利照顾探视母亲动机不是为了真正赡养看护母亲,而是为了使用母亲的现金。邱积利在2018年6月母亲在铁西区医院住院轮流护理初期,以自己有病为由从此不再护理探视母亲。在2020年7月父亲去世后突然提出要照顾母亲,邱积利在照顾母亲的时候,每月偷拿母亲生活费,甚至曾擅自拿母亲紧急住院救命钱4000元供自己花费。邱林要求其不要再动母亲的救命钱供自己花销,以免突然发病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时候,遭到了邱积利的谩骂殴打,扬言“我就花我妈钱,我早就想弄死你”。由此可见,邱积利到母亲这里并不是为了探视和照顾母亲是为了使用母亲的现金。三、齐桂芝不允许其大儿子即邱积利赡养和探视要求,是因为邱积利在照顾齐桂芝时还时常发生辱骂的现象,因此齐桂芝拒绝其探视和赡养的要求。不是邱林阻止其赡养及探视。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围绕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邱积利和邱林系兄弟关系,齐桂芝系其二人母亲,2018年5月7日齐桂芝突发脑出血,之后其常年卧床,生活起居需要人照顾。2020年7月其二人父亲邱德勇去世,齐桂芝现随邱林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齐桂芝虽因脑出血而常年卧病在床,但并无证据确认齐桂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邱积利主张对其母亲的探望及赡养都属于他的法定义务,但齐桂芝采用何种赡养方式是其自身权利,他人无权干涉,故是否允许邱积利探望,应尊重齐桂芝本人意愿。但作为子女,原被告双方应当彼此尊重,处理好家庭成员内部矛盾,更多关注老年人的生活及精神需求,使老人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就此争议应由邱积利、邱林与齐桂芝协商解决,而非由法律强制约束。故邱积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邱积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邱积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