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申请人:王某,大同市人,现住怀仁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宁某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妻子)名下价值2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已通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和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20万元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2020年9月23日。 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华

裁判日期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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