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光保,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7年2月份,被告人陈光保伙同林某1、叶某1(已判)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加入黄某1(已判)“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工程”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以“1040工程”、“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2份(第一份3800元,第二份3300元,购买2份即69800元成为主任,就有发展下线资格)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最多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后由下线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依靠发展下线购买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并采取“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和“上拉下推”、“左扶右帮”的模式进行管理。五个级别:即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即老总,老总里又分为AI、A2、A3、A4级)。凡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需购买1-2份份额成为实习业务员,实习业务员的下线体系累计销售3-9份份额成为业务组长,业务组长的下线体系累计销售10-64份份额成为业务主任,业务主任的下线体系累计销售65-599份份额成为业务经理,业务经理的下线体系累计销售600份以上份额成为高级业务员。“三个阶段”,即第一个阶段为实习业务员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数后晋升为业务组长,再晋升为业务主任;第二个阶段为业务主任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额且培养2名直接业务主任,晋升为经理;第三个阶段为经理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数并且培养3名直接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当高级业务员发展到29人且同时培养3名直接下线经理后晋升为A1级老总,A1级老总的下线达87人以上且3名直接下线经理晋升为A1后,原A1级老总即可晋升为A2级老总(下线人员达261人以上),以此类推,晋升最高至A4级老总(下线人员达783人以上)。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即加入组织后的次月15日前,返还19700元,每发展一名下线提成6031元,直至拿满1040万元,就从“组织”里出局,完成所谓的“资本运作”。
被告人陈光保伙同林某1、叶某1等人为发展下线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内以出租房为据点,将发展对象骗到北海市观光、旅游,然后鼓吹“1040阳光工程”,当发展对象怀疑、犹豫不决时,被告人陈光保和林某1、叶某1等人就会分别以请客吃饭聊天为名,开豪华轿车赴宴炫富,现身说法,对发展对象吹嘘其成功经验,使得发展对象深信不疑后主动筹集资金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陈光保经常给新加入传销人员上课,承担宣传职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截止案发,查实被告人陈光保发展吕某1、林某3、傅某1、陈某1、陈某2、徐某1、徐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陈某7、陈某8、陈某9、黄某2、陈某10、吴某1、黄某3、陈某11、陈某12、林某4、许某1、林某2、陈某13、郑某1、洪某1、陈某14、梁某1、刘某1、杨某1、周某1等31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光保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光保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4、陈某9等人证言,同案人叶某1、黄某4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黄某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结构图,抓获经过,证明(犯罪前科查询情况),户籍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光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光保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已到案的有陈某4、陈某3、陈某8、陈某9、黄某2、陈某10、吴某1、黄某3、陈某11、陈某12、林某4、许某1、林某2、陈某13、洪某1、陈某14、梁某1、刘某1、杨某1等19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保无视国家法律,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光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光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陈光保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根据被告人陈光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光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