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四郎多启,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康定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四郎多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500元。被告人四郎多启未上诉。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17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6年12月27日,经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3刑更5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于2019年2月10日,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33刑更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
被告辩称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案经开庭审理及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四郎多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5个表扬,财产刑罚金2500元已履行。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甘孜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旁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四郎多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四郎多启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