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丽华,女,****年**月**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护照号:XXX,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翁巨松,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金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南燕湾高尔夫俱乐部宿舍205房。
法定代表人:邓洪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田丽华与海南金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琼96民初17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第一项判令海南金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南燕湾项目中的D86栋别墅交付给田丽华,并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协助田丽华办理过户手续。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南金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过户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南燕湾项目中的D86栋别墅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田丽华名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