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吴仲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桂花与被告吴仲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按原告杨桂花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住所地查无此人,联系方式也不能联系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视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桂花的起诉。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387.5元,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