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修伟,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曹杰,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修伟诉被告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0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修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修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08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曹杰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08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未能还款,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曹杰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持借条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曹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修伟借款本金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曹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