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大道182号,负责人:陈辉忠。 被告:李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王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随州市世景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99号。 负责人:胡文明。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被告李卓、王欢、随州市世景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又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冷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