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晖,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PF1B5K。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审理经过
原告董文杰与被告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克旅游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文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尼克旅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文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召开股东会改选原告董文杰所任监事职务并配合到佛山市市×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董文杰作为被告监事的登记事项;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尼克旅游公司与佛山市尼克动漫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克动漫公司)均为卓越环球集团(以下简称卓越环球公司)旗下的公司,两公司的股东均为林雪芬控股经营的香港公司,为关联公司。原告曾为尼克动漫公司的职工,任职期间原告听从林雪芬的安排在职单位关联的被告尼克旅游公司的监事。被告尼克旅游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监事任职书》,被告尼克旅游公司决定委任原告与案外人杜浩铨担任其监事职务,任期三年。后来,卓越环球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公司员工进行遣散。2019年7月16日,原告与尼克动漫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曾提起劳动仲裁,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对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及拖欠工资等事实进行确认。目前,被告尼克旅游公司已经停止营业并搬离原地址。原告从卓越环球公司离职,实际上没有尼克旅游公司及尼克动漫公司的经营业务,已入职新的公司,并由新公司缴纳社保,无法履行作为被告监事的正常职责,原告继续担任被告维康公司监事职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和被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外,原告登记为公司监事,自2018年4月28日起任期三年,直到2021年4月28日任期届满被告也不曾表示继续委任原告为监事。原告已于2021年3月28日向公司邮寄《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告知函》,提出辞去监事职务,但因被告已搬离公司注册登记的地址无法联系,已形成僵局,原告无法采用公司内部任何救济方法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选择是否担任被告维康公司监事的自由,担任被告维康公司监事并非是原告必须履行的义务。原告明确作出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监事的意思表示,依照自愿原则,被告应就此及时作出决议,改选监事职务并到佛山市市×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监事的登记事项。目前,因被告不予变更登记,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生活及个人信誉,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原告董文杰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到佛山市市×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监事的登记事项。
被告辩称
被告尼克旅游公司没有提供答辩意见,亦未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董文杰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原被告主体资料,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尼克旅游公司章程、尼克动漫公司主体资料及章程,证明本案被告与尼克动漫公司均为卓越环球公司旗下的公司,两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林雪芬控股经营的相关公司,为关联公司。
3.监事任职书、董事任命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证明股东聘任原告为被告公司监事,自2018年4月28日起任期三年,至2021年4月27日止任期到期。
4.仲裁裁决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经劳动仲裁确认,原告与尼克旅游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劳动关系终止,原告自此时离开卓越环球公司,没有再参与尼克旅游公司及尼克动漫公司的事务。
5.告知函及邮单,证明原告向被告公司注册地址邮寄了《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告知函》,表示任期届满后不在担任公司监监事职务,因公司已搬离注册地且没有继续经营,邮寄退件处理。
6.原告董文杰社保记录,证明原告已于2020年10月入职新单位佛山市宏得利市×管理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交纳社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彼此相互印证,被告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5月10日,尼克旅游公司成立,股东为卓越环球(佛山)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维康信盈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某1,卓越环球(佛山)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林雪芬。2018年4月28日,尼克旅游公司重新签订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监事的内容包括:公司设监事二人。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撤换监事,每次应向有关部门备案。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对董事、高级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负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日,尼克旅游公司签发监事任职书,委派董文杰和杜浩铨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为三年。2018年5月4日,尼克旅游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卓越环球(佛山)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并进行了章程备案变更。
2016年12月27日,尼克动漫公司成立,股东为卓越环球传媒有限公司,林雪芬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7月16日,尼克动漫公司向董文杰签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2019年7月16日。董文杰于2019年7月26日签收该通知书。董文杰因与尼克动漫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9﹞1179号仲裁裁决书,尼克动漫公司应向董文杰支付2019年度的年休假工资差额1839.08元、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16日的工资41332.09元、垫付的费用18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481.5元,合计114452.67元。
2021年3月28日,董文杰向尼克旅游公司发出《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告知函》,告知尼克旅游公司因其已与尼克动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也没有参与卓越环球集团所有公司任何事务,亦没有参与尼克旅游公司任何事务,要求辞去监事职务并尽快改选新一任监事。因公司无人签收,邮件按照退件处理。2020年11月,董文杰入职佛山市宏得利市×管理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交纳社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原告诉请被告配合原告到佛山市市×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监事的登记事项,具有相应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公司法角度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般为公司的常设组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本案中,尼克旅游公司的监事有董文杰和杜浩铨两人,即使涤除董文杰的监事登记事项,仍存在一名监事,未对公司组织机构的完整性造成影响。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及尼克旅游公司章程的约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在原告担任监事任期届满之后,应当履行重新委派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在原告担任公司监事任期届满后,被告未重新履行委派手续,原告提出涤除登记事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从民法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2021年4月27日,原告担任被告监事的任期到期,原告有权在任期届满后选择继续担任或不担任公司的监事。在任期届满后诉讼之前,原告曾向被告表达不再担任监事高管职务,并要求被告进行改选,但被告一直未予以处理,此消极行为有变相强迫原告继续履职之嫌,违反了前述民法上的自愿原则。
第三、从权责一致角度看,根据查明事实,原告受尼克动漫公司的委派担任被告的监事职务,其已于2019年7月16日从尼克动漫公司离职,亦未再参与尼克旅游公司、尼克动漫公司的管理事务,原告作为任期届满的监事事实上无法行使相应职权,亦未再领取相应薪资报酬,如若要求其继续履职并承担相应的任职风险,造成原告在现实中的权责不一致,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董文杰到佛山市市×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董文杰监事登记事项。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董文杰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