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曲鑫,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涉嫌袭警罪一案,于2021年8月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8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瓦检刑诉〔2021〕24号
提起公诉日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鑫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鑫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
结果
被告人曲鑫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