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成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丽,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浙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陶然路交汇联安现代城1号楼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9907850L。
法定代表人:李秀丽,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秀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刘春彤,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黎城太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黎城县城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6701169212F。
法定代表人:李朝曦,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成富与被申请人临沂浙美商贸有限公司、李秀丽、刘春彤、黎城太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朱成富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浙美商贸有限公司、李秀丽、刘春彤、黎城太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浙美商贸有限公司、李秀丽、刘春彤、黎城太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朱成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