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朱加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连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与陈连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两项共计145元,由原告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金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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