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朱加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连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与陈连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两项共计145元,由原告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金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