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绿源养鸡场。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东明路小峪村。
经营者:张志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本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世民,本溪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德馨,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爽,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绿源养鸡场诉被告本溪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绿源养鸡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绿源养鸡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绿源养鸡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