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匀丰恒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6层B1601。

法定代表人:王天寯,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爱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崇文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匀丰恒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爱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3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匀丰恒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王爱利有不当得利的违法诉求,被申请人得知申请人因上诉期与国庆节放假时间重叠,错失上诉时效而无法行使上诉维权时,被申请人利用上诉后又撤诉的行为钻司法空档,达到获得不当得利的目的。

王爱利提交意见称,原审裁定书及仲裁裁决书适用的法律正确,仲裁机关及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公正的,合理合法的。从仲裁到法院判决,申请人有充足的时间,可以准备各种有效证据进行证明,但是申请人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相反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出具的证据,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上是认可的,由于证据是证明案件客观存在的依据,仲裁机关完全是根据合法证据,作出的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6878号裁决书后,被申请人王爱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匀丰恒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时虽主张亦不服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6878号裁决书,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接到裁决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期间王爱利提出撤诉申请后,原审法院作出准许王爱利撤诉的裁定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匀丰恒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