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欣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霍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被告:李贵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欣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欣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欣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利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闫晓萌 书  记  员   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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