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沅江市逢缘超市巴山路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
经营者:张炼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泗湖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春,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段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沅江市。
被告:李卫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阳罗洲镇。
审理经过
原告沅江市逢缘超市巴山路店与被告段雪明、李卫国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沅江市逢缘超市巴山路店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逢缘超市巴山路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沅江市逢缘超市巴山路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沅江市逢缘超市巴山路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