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潇湘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号潇影大厦2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7415738L。 法定代表人:孟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花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广,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门县尧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荷花社区澧阳中路尧业城市广场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5802476X4。 法定代表人:沈和平,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潇湘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门县尧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潇湘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潇湘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潇湘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计1414元,由湖南潇湘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青青 书 记 员 郝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