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费思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董**,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钟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费思波与被告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钟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费思波借款25500元及利息(以本金25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元,由被告钟志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费思波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至期,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费思波于2020年5月26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973元,执行费545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执行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仍反馈无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总标的4297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2973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4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电话约谈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有权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葛健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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