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奢香大道南段华屹锦城**团**楼负**。

负责人:谢小刚,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百飞,女,年龄、民族不详,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诉被告杨百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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