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从泽。 委托代理人:罗锦批,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东。
审理经过
原告郑从泽诉被告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从泽撤诉。 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任晓红 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 人民陪审员 饶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雷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