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小飞。
被执行人李光林。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小飞与被执行人李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小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光林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小飞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4023816元[其中:1、借款本息3981600元;执行费42216元。]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光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张小飞可以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张小飞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