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世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安大道186号(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84872184L。
法定代表人:林元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渝,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伟,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世青与被告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余世青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世青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世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余世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