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闻喜县桐城王东风家电经销部,经营场所:闻喜县。 经营者:王东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被告:贾兵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闻喜县桐城王东风家电经销部诉被告贾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闻喜县桐城王东风家电经销部于2021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桐城王东风家电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闻喜县桐城王东风家电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闻喜县桐城王东风家电经销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柳姣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璐 书 记 员 贾梦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