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新疆北屯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5230890520X,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工业园区明珠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德,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相新,男, ****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祥,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231092918U,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红光雅居小区D区2号楼公建区。
法定代表人:冯竞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至江,新疆玖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兵10民申1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金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相新、王润祥,被申请人兵团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至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金正公司申请再审称,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兵团安装有限公司对其付款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兵团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于金正公司所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仅以告知另案处理的方式认定,未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性纠纷,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2.涉案工程的质保金464 049元,不应当向兵团安装有限公司给付。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兵团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施工工程质量无问题。涉案工程于2016年8月19日完成竣工验收,且在保修期内公司已组织人员维修,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涉案质保金应于2018年8月19日返还给兵团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系涉案工程不保温的原因,即涉案工程的质量是否存在缺陷。该争议问题涉及建设工程的质量,属于专业性极强的领域,必须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做出认定。一审期间,金正公司提出对涉案主体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书,但一审法院对该问题未认真审查,造成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申请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费16 996.04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