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桂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敏,安徽省企业经营与管理研究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告: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焦岗湖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8954497M(1-1)。
法定代表人:殷光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银,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富,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桂岚诉被告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喜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敏,被告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银、刘庆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桂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签订合同时的该套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2.要求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438000元(从2011年9月28日计算至2019年9月28日共8年,按已交房款300000元的万分之五计算)。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份,张桂岚与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价款、面积、交房时间、违约金等内容,张桂岚按约履行了合同并支付了全部价款,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给张桂岚办理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至今不交房也不办理产权证,张桂岚多次催促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如约履行,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不按合同标的履行交付不符合合同标的的房屋给张桂岚,张桂岚无法接受,多次找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说理,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不理不睬,为了保护张桂岚的合法权益,现张桂岚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请。
被告辩称 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辩称,1.张桂岚起诉的主体有问题,实际上张桂岚主张的诉讼请求已经由淮南海清置业有限公司负责;2.对于张桂岚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现在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正在跟政府协调交付;3.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认为张桂岚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7日,张桂岚与淮南焦岗湖影视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桂岚购买焦岗湖影视城第5幢119号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载明:“第八条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9月28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交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房产证,办证费用买受人自理,办证费用及资料在出卖人正式书面或电话通知买受人起15日内交付,逾期自行办理。”淮南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网上备案合同号:201002070028)部分载明:“3、项目名称:焦岗湖影视城;4、楼栋号:5栋,室号:119,所在层:1层,房屋用途:商业,户型:1室;5、房屋预测建筑面积:70.84㎡,预测套内面积:69.6㎡,预测公摊面积:1.24㎡;6、房屋出售单价:¥4230.92元/㎡,总购房价(大写):贰拾玖万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参角柒分(¥299718.37);7、付款方式:商业按揭;8、抵押金额:¥80000。”
另查明:2010年,张桂岚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按揭手续。2011年6月22日,淮南焦岗湖影视城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桂岚与淮南焦岗湖影视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交房时间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均有约定,后淮南焦岗湖影视城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故张桂岚要求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交付焦岗湖影视城5栋119号房屋并办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辩称张桂岚起诉主体错误,且涉案房屋已经交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辩称观点,故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的辩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部分,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为每日按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计算,但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辩称张桂岚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因张桂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逾期交付房屋造成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同地段相似面积的房租,本院酌情认为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应按每月750元计算较妥,故张桂岚要求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2000元(从2011年9月28日计算至2019年9月28日共8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桂岚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焦岗湖影视城5栋119号房屋一套交付给原告张桂岚,并配合原告张桂岚办理焦岗湖影视城5栋119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
二、被告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张桂岚违约金72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桂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张桂岚负担3288元,由被告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负担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喜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