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阳县宏大家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21MA6F3DAC5M,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客运站商贸城。 经营者:吴光秀。 被告:孙良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杨明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阳县宏大家私与被告杨明艳、孙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阳县宏大家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29元(已减半),由原告开阳县宏大家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肇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