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红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