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红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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