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占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何德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尚占武与被告何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占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德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尚占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何德仙立即偿还给尚占武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份开始,何德仙因生意资金周转多次向尚占武借款,双方于2019年12月3日结算(借条上因笔误写成2019年12月31日),确认何德仙共欠尚占武借款50000元,并由何德仙出具一份借条给尚占武收执为凭。借条出具后,经尚占武多次催讨,何德仙至今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尚占武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求。

被告辩称

何德仙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31日,何德仙向尚占武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上写明何德仙向尚占武借款5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还款。借条出具后,经尚占武多次催讨,何德仙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尚占武于2021年1月7日诉至本院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尚占武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一份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可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德仙向尚占武借款50000元,有何德仙出具给尚占武收执的一份借条为据。该证据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后,何德仙未偿还借款,故应负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尚占武的诉求合法有理,予以支持。何德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何德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尚占武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何德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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