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蔡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孟原与被告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孟原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江海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邵雪梅 书 记 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