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蔡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孟原与被告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孟原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江海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邵雪梅 书 记 员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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