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晴,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常,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博,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满庆,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时迎杰,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刘梦时,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晴与被告刘满庆、时迎杰、刘梦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刘晴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晴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