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罗格森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QLQ45T,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善卷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盘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国忠,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399P,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506号806室、807室、808室、809室。
负责人:白洪鑫。
被申请人:长沙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28120M,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41号开源鑫茂大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邓焱。
审理经过
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罗格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湘0121财保2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年6月7日,变更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长沙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25万元货款为由,申请变更保全金额,变更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罗格森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和对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罗格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