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胜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被执行人:张保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滑县。
审理经过
王胜瑞与张保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6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张保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胜瑞工资款1168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付清日止);”。因张保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胜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
二、2021年5月21日、24日、8月4日、24日、9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账户464.71元,本案已经依法冻结并划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本案已经轮候冻结。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8月20日,本案执行员通过被执行人妻子了解到,被执行人张保祥一直在外地打工,现在他们的住房是登记在他们儿子名下的房产,其它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由于被执行人王张保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9月1日,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登记信息。
七、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王张保祥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尚未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向申请人询问是否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
截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为11680元,执行到位464.71元,尚余案款11215.29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