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务农,住兴义市。
被告:傅积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无业,住福建省南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明与被告傅积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民明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民明以私下协商清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民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民明承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