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海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南皮县。
被告:刘金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
审理经过
张海廷与刘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海廷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海廷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海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