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菊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智华,系张菊英丈夫。
被申请人:沈均隆,男,汉族,1986年7月1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菊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均隆价值862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沈均隆名下价值862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武智华、张菊英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产(不动产号:川(2020)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11313号)。
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