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齐德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
被申请人:李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被申请人:韩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齐德生与被告李斌、韩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齐德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斌、韩丽娜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乐亭县住房予以查封。申请人齐德生以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德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斌、韩丽娜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乐亭县住房,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