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洞口县振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蔡锷路阳光居民小区。

经营者:刘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洞口县尹波砖厂,住所地:洞口县花古街道花古村。

被执行人:尹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肖志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洞口县振兴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刘华于2021年6月3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湘0525执10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同改

审判员  王立保

审判员  贺远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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