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罪犯陈伟良,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韶刑一
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良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
伟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8年
11月28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
2011)粤高法刑执字14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先后于2013年10月25日、2016年1月
29日、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执字2184号、(2016)
粤19刑更51号、(2018)粤19刑更15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
刑二年、十一个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
2028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21年6月24日以罪犯
陈伟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本院查明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于2021年7月6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
2021年7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
生产任务,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考核期间共获得7个表扬,
剩余考核分181分。该犯于2015年9月6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30日作出(2018)粤02执5号执
行裁定书,认定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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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终结(2008)韶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中关于没收陈伟良个人全
部财产内容的执行。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8年7月1日至
2021年3月31日考核期间,狱内月均消费高,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
户余额为人民币1462.5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
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伟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
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
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对罪犯陈伟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刑期执行至2027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五宝
审 判 员 何 飞
审 判 员 叶俏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郑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