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某返还借款47915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1至2021年4月,刘某多次向许某借款,许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刘某共计提供借款47915元,经催要至今未付。 刘某承认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某承认许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许某借款479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计499元,由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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