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洪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林,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郓城居靓尔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60416155G,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五路南段路西168号。
法定代表人:谭传玉,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董洪彦与被告山东郓城居靓尔家具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董洪彦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董洪彦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董洪彦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1元,由董洪彦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元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