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国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莆田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华盛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苏山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章允潮,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都昌县苏山乡宏达石材厂,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苏山乡工业园。

代表人:章碧瑟、章允潮,系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黄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章碧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国文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华盛石业有限公司、都昌县苏山乡宏达石材厂、黄勇华、章碧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国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8民初9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华盛石业有限公司、都昌县苏山乡宏达石材厂、黄勇华、章碧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管、车辆、土地、公积金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在被执行人所在原单位及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均未果。2018年7月2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西省华盛石业有限公司、都昌县苏山乡宏达石材厂、黄勇华、章碧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8月1日,本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金国文未实现的债权318.08万元,应由被执行人江西省华盛石业有限公司、都昌县苏山乡宏达石材厂、黄勇华、章碧瑟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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