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XXX。
法定代表人:姚娟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鹏。
被告:王耐霜,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赤峰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耐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赤峰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赤峰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