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万友,男性,****年**月**日出生,回族,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康宁小区7幢1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马春刚,男性,****年**月**日出生,回族,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伊香斋没事餐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万友与被执行人马春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0)新2302民初173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春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张万友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7685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马春刚关联案件2件,在各类银行余额不足,已做轮候冻结,在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无信息,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理,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张万友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金祥 审判员 张静 审判员 翟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景 书记员 姚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