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桂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王洪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桂英与被告王洪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刘桂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桂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刘桂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学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