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连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杨国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临江市新市街新市。
被执行人常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黄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连丽与被执行人杨国敏、常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生效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首执案号为(2020)鲁0203执1347号(未执结)。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递交申请称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法院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