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同国,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陈祥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同国与被执行人陈祥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胡同国与被执行人陈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祥明自愿在2019年6月1日前给申请执行人胡同国办理好零陵区潇水中路1巷15栋1单元5楼右边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被执行人陈祥明承担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费用,申请执行人胡同国表示同意);违约金77318元,待办理好不动产登记证后由双方协商处理;执行费1059.77元,由被执行人陈祥明承担,其他无争执(申请执行人胡同国垫付的诉讼费694.5元由被执行人陈祥明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胡同国);被执行人陈祥明逾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同国则申请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终1003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同国自愿撤回对本案的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终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