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中华,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王光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牟仕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欧中华与王光洪、牟仕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40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光洪名下登记有川TX****车辆,本院另案已冻结该车辆变更登记信息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