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盛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会昌县。
被告:周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会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盛辉与被告周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盛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盛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