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莫旗坤密尔堤乡农丰农资建材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李进峰,男,农丰农资商店总经理。 被告:马英丽(曾用名马玉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莫旗坤密尔堤乡农丰农资建材商店与被告马英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莫旗坤密尔堤乡农丰农资建材商店于2021年9月9日以与被告马英丽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旗坤密尔堤乡农丰农资建材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旗坤密尔堤乡农丰农资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莫旗坤密尔堤乡农丰农资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相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志勋 书 记 员 黄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