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春,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李雪兰,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粟麟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杜春、李雪兰与被执行人粟麟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30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粟麟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春、李雪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粟麟翔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粟麟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杜春、李雪兰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4400.00元。2021年8月4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粟麟翔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有价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9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预告登记),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但不宜处置(该预告登记的房产所有权归属于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破产清算中)。2021年8月19日向市场质量监督局、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3日,本院向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粟麟翔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同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粟麟翔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粟麟翔的银行账户。 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杜春、李雪兰,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粟麟翔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粟麟翔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杜春、李雪兰表示目前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杜春、李雪兰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7日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粟麟翔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春、李雪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佑良 审 判 员 陆 虹 审 判 员 吴石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昭珣 书 记 员 龙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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